质疑“不准予离婚”(2)
www.110.com 2010-07-10 10:44
第三,“不准予”离婚不符合现代法学人文主义要求。“当事人主义”、“无过错原则”等都是人文主义向现代法学不断渗透的表现,而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婚姻权利更是公民权利的最重要一环。“不准予离婚”这种文字表述,不仅不符合法学理论的原则,同时由于过分突出国家强制力对公民合法权利的限制,也不符合人文主义的发展方向。可以说“不准予离婚”这种表述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人们对法制的要求。
综上,笔者认为,可以将沿袭多年的“不准予某某与某某离婚”的判决行文习惯改为“驳回原告某某的诉讼请求”,这样表述不仅符合现代法学理论的要求,也体现出人文主义的关怀,更有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公信,是一种较为妥当的措辞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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