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论文 > 婚姻法论文 >
质疑“不准予离婚”(2)
www.110.com 2010-07-10 10:44



    第三,“不准予”离婚不符合现代法学人文主义要求。“当事人主义”、“无过错原则”等都是人文主义向现代法学不断渗透的表现,而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婚姻权利更是公民权利的最重要一环。“不准予离婚”这种文字表述,不仅不符合法学理论的原则,同时由于过分突出国家强制力对公民合法权利的限制,也不符合人文主义的发展方向。可以说“不准予离婚”这种表述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人们对法制的要求。

    综上,笔者认为,可以将沿袭多年的“不准予某某与某某离婚”的判决行文习惯改为“驳回原告某某的诉讼请求”,这样表述不仅符合现代法学理论的要求,也体现出人文主义的关怀,更有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公信,是一种较为妥当的措辞和做法。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