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对比说明〗同《担保法》第69条。
第二百一十六条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对比说明〗基本同《担保法》第70条。第二百一十七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比说明〗同《担保法解释》第94条第二款。
第二百一十八条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对比说明〗新增内容
第二百一十九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对比说明〗基本同第71条第第1、2款。
第二百二十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对比说明〗新增内容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比说明〗同《担保法解释》第95条第二款,
第二百二十一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对比说明〗同第71条第第3款
第二百二十二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对比说明〗实践中已有,概念上予以了明确。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相关文章
- ·《物权法》与《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
- ·《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2012年成型
-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 ·担保法司法解释评析
- ·担保法司法解释
- ·物权法破产法等司法解释有望出台
-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担保法与物权法
- ·刘兰芳:《物权法》做司法解释要注重可操作性
- ·物权法司法解释出台 剑指
- ·对抵押担保司法解释的若干法律思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 ·中国物权法与担保法关于担保物权制度之比较研
- ·《物权法》优先于《担保法》
- ·物权法与担保法关于担保物权制度之比较
- ·中国物权法与担保法关于担保物权制度之比较研
- ·中国物权法与担保法关于担保物权制度之比较
-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的含义】
-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担保物权适用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