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在一定的范围内享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该范围就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享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一是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他们已具有一定的智力水平,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学习和生活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他们尚未成年,仍处于发育阶段,故对他们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加以限制。二是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类精神病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一定的辨别能力,但其辩别能力有限,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言不由衷人应依法由人民法院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至173条就人民法院如何依法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作了具体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只能享有一些而不是全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具体享有哪些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及其有关司法解释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即他们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何判断是否相适应,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但以社会生活的一般标准来衡量它的范围只限于为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的简单的,不包括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实践中,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具体地说可以从其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智力是否能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的因素综合加以认定。所谓与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因精神病人的情况较为复杂,必须对行为人和他所实施的行为做具体的分析才能认定。如偏执型精神病人仅对某一事物产生幻觉,对其它事物仍有识别和正常处理的能力;智力发育不健全,但尚可辩别一般事物的痴呆病人,也属于限制民事待业能力人,能够进行适合其智能状况的简单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也可以从其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起来予以认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进行日常生活需要的简单的民事法律行为外,还可以进行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对本人有利的不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他人不得以行为人只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上述行为无效,但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其他民事活动,必须通过他们的人代为进行,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否则他们的行为属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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