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事权利能力 >
论“非法人团体”的民事主体地位(5)
www.110.com 2010-07-09 16:51

    最后,赋予“非法人团体”予民事主体地位符合实践需要。现代社会中,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其他组织”大多已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因此,对于这种在实践中已成为市场主体的“非法人团体”“,应从法律上(民法典)赋予其民事主体地位。因为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是为适应实际需要的。这对于保护市场主体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有序发展,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同时,我国某些民事特别法已确立了”非法人团体“的民事主体地位,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已赋予”非法人团体“予诉讼主体资格。为维护法律的统一,也应赋予”非法人团体“予民事主体地位。综上所述,在我国今后的民法典中应赋予”非法人团体“予民事主体地位,从而形成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第三民事主体在内的完整的民事主体体系,使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德国民法典》,赵文及、徐立等合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2年2月第1版,第9页。苏号朋:《民法文化:一个初步的理论解析》,载《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3期,第253页

    [2]《瑞士民法典》,殷生根译,艾棠校,法律出版社1987年1月第1版,第15页。

    [3]《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谢怀轼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12月第1版,第13页。

    [4]〔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民事诉讼法(新版)》,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3月第1版,第271页。

    [5]杨建著:《民事诉讼法要论》,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8月初版,第55页。

    [6]贾桂茹等著:《市场交易的第三主体———非法人团体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4月第1版,第24—26页。

    [7]曾世雄著:《民法总则的现在与未来》,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6月初版,第90-104页。

    [8]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

    [9]佟柔。中国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年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