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赋予“非法人团体”予民事主体地位符合实践需要。现代社会中,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其他组织”大多已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因此,对于这种在实践中已成为市场主体的“非法人团体”“,应从法律上(民法典)赋予其民事主体地位。因为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是为适应实际需要的。这对于保护市场主体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有序发展,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同时,我国某些民事特别法已确立了”非法人团体“的民事主体地位,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已赋予”非法人团体“予诉讼主体资格。为维护法律的统一,也应赋予”非法人团体“予民事主体地位。综上所述,在我国今后的民法典中应赋予”非法人团体“予民事主体地位,从而形成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第三民事主体在内的完整的民事主体体系,使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德国民法典》,赵文及、徐立等合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2年2月第1版,第9页。苏号朋:《民法文化:一个初步的理论解析》,载《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3期,第253页
[2]《瑞士民法典》,殷生根译,艾棠校,法律出版社1987年1月第1版,第15页。
[3]《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谢怀轼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12月第1版,第13页。
[4]〔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民事诉讼法(新版)》,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3月第1版,第271页。
[5]杨建著:《民事诉讼法要论》,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8月初版,第55页。
[6]贾桂茹等著:《市场交易的第三主体———非法人团体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4月第1版,第24—26页。
[7]曾世雄著:《民法总则的现在与未来》,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6月初版,第90-104页。
[8]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
[9]佟柔。中国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年
- 上一篇:未成年人可以拥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吗?
- 下一篇:律师职业定位与公民权利回归
相关文章
- ·论“非法人团体”的民事主体地位
- ·论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
- ·确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主体地位
- ·非法人企业的法律地位和类型
- ·浅谈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
- ·试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一般民事借贷纠纷的界限
- ·关于破产企业清算组法律地位和诉讼主体资格之
- ·浅谈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认定
- ·交通事故中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及赔偿义务主体
- ·关于破产企业清算组法律地位和诉讼主体资格之
- ·公司注销登记后公司清算组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
- ·清算主体的民事责任
- ·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企业法人终止后诉讼主体和责
- ·解散后未经清算的企业法人诉讼主体地位的架构
- ·个人独资企业涉讼时诉讼主体的确定和民事责任
- ·人独资企业涉讼时诉讼主体的确定和民事责任的
- ·个人独资企业涉讼时诉讼主体的确定和民事责任
- ·对个人合伙民事地位的认识
- ·个人合伙企业的民事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