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宪法基本权利的司法保护(4)
www.110.com 2010-07-13 09:42
当然,作为妇女本身,应该自尊、自爱、自立、自强,在基本权利受到侵害后,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寻求司法救济;作为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还应当不断关爱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
此外,笔者认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或组织,如检察院、妇联、工会等,在妇女基本权利遭受侵害以后,如果该妇女不敢起诉或不能起诉,则应当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
总之,正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条所规定的,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只有司法机关与全社会共同努力,真正树立宪法理念,才能使保障妇女权益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实现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任务,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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