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到配偶权本身,它本质上也是一种私权。它的取得是基于婚姻的缔结,而现代社会的婚姻缔结是享有法律保护的充分自由的。以历史的眼光来看,配偶权的设定并非由法律创制,而是由人类无数对夫妻在长期共同生活中所达成的对彼此和外界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认可,这种认可久而久之便成为一种生活模式被人们固定下来,当人们自由选择婚姻时,也就意味着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某种安排达成了协议。婚姻的本质是人身上的契约。通过这个契约,取得配偶的身份。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由于婚姻本身具有的伦理性,以及由婚姻产生而的家庭具有的特殊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6]致使国家不得不建立一套婚姻家庭制度,这个制度在近代主要由法制来完成。国家介入和干预婚姻家庭的理性目的首要且主要是维护正常秩序和公共道德,并促进社会良性发展,而不是考虑每个具体的婚姻的状态、质量。“婚姻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意义在于,法定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法定违背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而不是提高婚姻的质量,保证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情感幸福。”[7]所以,立法规定一系列配偶权,一方面是对长期以来形成的夫妻之间的应该具有的权利义务的承认和固定,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对国家、社会利益的考虑,其初衷绝非是想要通过规范配偶行为、安排权利义务的法律手段来保障夫妻感情稳固和提高婚姻生活质量。大家都热衷于讨论配偶权,以为有了法律的明文规定,夫妻之间的婚姻持续和幸福就有了“法律保障”,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误解。事实上,稳定、幸福的婚姻的基础是夫妻之间的感情和谐,而不在于夫妻之间配偶权的实现。如果夫妻之间的感情不和或破裂了,即使实现了配偶权,良好的婚姻关系也难以继续维系。
所以,在讨论配偶权时,一定要先弄清楚什么对象是法律可以调整的,什么是法律无法调整的。婚姻的精神基础是爱,爱是一种主观心理感觉,是“能够在没有仔细权衡与比较他人和自己的需要的情况下满足邻人的需要。”[8]这种主观的且没有功利动机的感情,法律是无法调整的。破除“法律/法制/法治万能论”,是我们正确认识和合理安排配偶权的一个前提。
二、配偶权的概念与意义
配偶是处于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相互间的称谓。而所谓配偶权,是指夫妻之任意一方依据其为对方的配偶的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它有以下几个要点:
1、配偶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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