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公安部目前出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按照这一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受害人的陈述,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鉴定、检测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一程序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宝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作为证人。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保密。
患严重传染性疾病不能实施行政拘留
违法行为人如果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公安机关不能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此予以明确。根据这个规定,违法行为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还包括其他3种情形:不满16周岁的;70周岁以上的;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同时表示,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传授违法行为方法、手段、技巧的;对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1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处罚的。
精神病鉴定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
公安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按照这一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有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 应当给予以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公安部出台规章首次明确提出强化行政执法中的人权意识
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在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必须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的方式进行检查。
这一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公安机关各个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的案件。
- 上一篇:瓜贩难道就没有人格尊严?
- 下一篇:人格尊严不可侮
相关文章
- ·审判人员不得越权执法
- ·确立人格尊严权,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反性骚扰法
- ·确立人格尊严权,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反性骚扰法律
- ·人格尊严 无所不包的基本权利
- ·超市要求存包是否侵害顾客人格尊严权
- ·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 ·福建:不得安排司法人员从事或参与行政执法
- ·行政执法不得乱来
- ·执法人员受轻微攻击不得回击
- ·确立人格尊严权,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反性骚扰法律
- ·保障人权人格尊严写入草案
- ·人格尊严不应成为“奢侈品”
- ·如何保护人格尊严权
- ·作为宪法权利的人格尊严及其规范意涵
- ·作为基本权利的人格尊严及其规范意涵
- ·宪法上的人格尊严:一个中国语境下的诠释
- ·消费者人格尊严权的含义
- ·对人格尊严的反思
- ·如何保护人格尊严权
- ·人格尊严不可侮
- · 对人格尊严的反思
- · 消费者人格尊严权的含义
- · 宪法上的人格尊严:一个中国语境
- · 作为基本权利的人格尊严及其规范
- · 作为宪法权利的人格尊严及其规范
- · 如何保护人格尊严权
- · 人格尊严不应成为“奢侈品”
- · 保障人权人格尊严写入草案
- · 人格尊严不可侮
- · 如何保护人格尊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