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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诉讼时效的中断
www.110.com 2010-07-13 10:25

中断是指有法定事由发生时,此前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也就是说引起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三种:提起诉讼、一方提出要求、同意履行义务。围绕构成时效中断的这三种情形,《民法通则》实施以来,针对不同的案件性质、不同的事实状态,有着不同的情形和认识,关于时效中断的认定在实务中存在诸多困惑。下面主要列举几种当前比较明确的,在实践中经常用到的情形。

提起诉讼构成时效中断

权利人通过提起诉讼引起时效中断。但实践中曾对几种情形持有争议。

其一,起诉后又撤诉或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曾经的观点是以受理案件后是否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视为时效是否构成中断的事由,也就是说裁定不予受理、向对方送达前权利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的,均不构成时效中断。2005年12月13日通过的《山东省高院关于当前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只要当事人能举证证明其曾向或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立案的,即使出现法院不予受理、受理后裁驳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等情形,仍应按《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认定时效发生中断。”

其二,与诉讼同等中断时效效力的事项。如申请支付令、申请仲裁、申请诉前保全等均引起时效中断。

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构成时效中断的几种情形

2005年12月13日通过的《省高院关于当前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于时效中断的几种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2003)民二他字第6号……6月12日对河北省高院的答复意见: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根据这一复函以及立法本意,我们有理由认为,诉讼时效不应成为逃废债务的依据,因此,应从宽掌握,只要债权人能提供真实的邮寄催收证据,债务人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可推定债权人的意思表示到达了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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