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债权 > 债权凭证 >
物权凭证还是债权凭证(3)
www.110.com 2010-07-12 16:56

所谓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指在物权转移过程中,必须有独立的物权契约方为有效,仅有行为物权并不产生转移。如按德国873条、825条之规定,当事人在买卖不动产时,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并不带来物权的转移,只有当当事人就该不动产的转移进行了登记之后,物权才产生转移。而按德国民法829条之规定,在买卖动产时,双方的买卖契约也不带来物权的转移,只有当该动产实行了交付之后,物权才发生转移。

所谓物权的无因性,来源于德国著名法学家法儒萨维尼,他在他的名著《现代罗马法律体系》一书中,主张物权契约在其效力及法律后果上,不受原契约的影响,因此称为无因性。如买卖合同成立后,标的物已经交付,即使当事人之间因有错误意思表示而买卖合同被撤销,但此举并不影响已签订的物权契约之有效性。受交付之买受人保留其所有权,即基于错误所做的交付,仍然有效。因此丧失该物物权的人,不能撤销物权契约,只能以请求返还物权。这一理论被德国法所采用,德国民法985、812条此做了相应的规定。而且德国法还规定,当该物转移给善意第三人时,则此时物权之原有人不得以错误意思表示对抗善意第三人,只能请求金钱赔偿。

3、物权转移的法律要件

如前所述,按德国民873条之规定,在买卖不动产时,除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外,还须双方转让物权的合意并经登记后,物权转移才产生法律效力。即如买卖房屋,只有经过上述形式要件成立后,房产证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而按德国民929条之规定,为让与动产所有权,除要有转移所有权的合意之外,还必须要有交付的行为,物权转移方为有效。也就是说,当某人购买一只手表时,只有当他接受或持有了这只手表以后,这只手表的发票才能成为物权上权利。而在未交付之间,此发票仅代表着债权上的权利而非物权上权利。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如果作为物权凭证,按大陆法系的规定,是需要许多必备条件的。但从提单来看,显然并不具备成为物权凭证的必备条件。因为提单不可能去登记后方为有效,也不可能在提单受让人 到货物后,提单才变成物权凭证,这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同时,我们也可以借鉴一下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这一问题的相关规定。

4、国外对提单性质的规定。

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奥地利、比利时、德国等等,由于提单的可转让性和物权法有一些比较僵硬化的规定,以及国际货物贸易的实际情况是非常复杂的,因此一直是将单做为一种债权关系来处理。即谁合法地持有提单,就视为其与承运人建立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享有提单规定的权利和承担规定的义务,而不论其是否拥有货物的所有权。从而回避了非常复杂的所有权转移问题。即使在国际货物买卖的有关规定中,也只规定了风险的承担,回避了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