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债权债务 > 债权债务动态 >
手机短信成债权凭证
www.110.com 2010-07-23 12:57

  目前,张女士拿着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和手机短消息图片,来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归还80多万借款,昔日的朋友——借款人李先生如今却不知所踪。近日,北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相似的经历,彼此成为朋友

  张女士与丈夫系已离婚,儿子在国外工作,自身经济条件较好。2006年初,张女士去泉州旅游,想在返回的路途搭乘李先生的顺风私家车,就留了对方手机号码。

  在游玩途中,张女士的钱包被偷了,是李先生帮张女士解围付的钱。之后,两个人联络多了,慢慢就熟悉起来。张女士在信用社工作,为驾驶员,李先生也是有多年经验的驾驶员,在相处过程中,彼此发现双方都有家庭情感方面不如意的经历,相同的职业与相似的经历使两人有了一份默契。

  2006年5月份,李先生第一次问张女士借钱买车,声称是用来投资跑运营,之后又多次提出借款,王女士前后通过银行汇款共借给李先生80多万元。李先生本身是做生意的,王女士看到过他买的两辆车,每辆车大概市价十多万,因为彼此为熟悉的朋友,也就没有怀疑。

  借款80多万,昔日朋友不知所踪

  开庭当日,李先生没有出现在法庭。庭审上,原告张女士出示了多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明其共汇款给李先生80多万元。张女士表示自己借钱给李先生是作为朋友帮助他渡过困境,李先生答应等生意好转就还款,利息也一直在付,但2009年6月份之后,张女士就开始联系不上李先生。

  张女士在庭上出示了李先生发给她的手机短信,上面显示“我借的钱应该我来还,你要这样说我没办法,总之我把钱拿来就好……”,张女士称之前联系的短信有很多,李先生也一直表示会还钱的。

  法院判决李先生负有还款义务

  法院认为,张女士所持的个人业务凭证与其提供的手机短消息相印证,可视作凭证,原被告之间虽无书面借贷合同,但张女士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借贷合意的达成和借贷事实的发生,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被告负有还款义务。(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