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债权人 > 撤销权 >
破产程序中撤销权的行使主体(2)
www.110.com 2010-07-12 16:43

  我国新旧破产法中均规定撤销权应由管理人(包括旧法之清算组) 统一行使。新破产法中未规定不设置管理人的简易破产程序,但在重整程序中借鉴了美国的经管债务人(即占有中的债务人) 制度,规定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不同之处是,在经管债务人制度下同样设置有负责监督事宜的管理人。在此种情况下,需要明确撤销权的行使人。笔者认为,考虑到撤销权的行使可能与经管债务人的利益发生冲突,而我国目前债务人的破产欺诈行为严重、诚信不足,所以撤销权不宜由经管债务人自行行使,仍应由管理人统一行使。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