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完全契约理论
囿于现行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侧面利益保护的不力,债权人常通过契约安排从而调整其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此种保护制度往往仰赖于债权人之自身警觉,仅能于事前就借由契约条款的运作,为有利清偿的约定,例如提出担保、设定利率甚或特定条件下的介入治理。依据融资性质的不同,上述契约条款被划分为权益融资和债务融资两个部分。对于股权融资,通常股东有权集体选择董事会,而董事会有权制定企业的核心决策;相反地,对于债务融资,债权人通常没有权利选举董事会或直接参与企业的决策机制,债权人介入治理的唯一希望就在于将控制权分享作为附属要求纳入合同条款。
按照现代契约理论,契约是不完全的。[22]由于人的理性有限,对外在复杂环境的不确定性无法完全预期以及契约当事人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不可能把所有可能发生的事件都准确地写入契约条款中,也不可能制定好处理事件的所有具体条款。因此,只要存在契约双方签约和履约不具共时性的客观情形,债权人与公司的债务融资契约就是不完备的,违约的可能则极易转化为现实,从而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也正因此,通过在融资契约中预先安排控制权分享(或转移)的附属条款,债权人获得了实质决策或有效监督股东和管理层的行为的可能,有效地避免了过度冒险投机所带来的利益损害。
综上言之,利益相关者理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从不同的方面给予了债权人介入治理的合理解释:前者阐述对各方关系人利益进行保护的必要性,引出债权人参与治理的物质基础即专用性资产;而后者则通过揭示债权人事先契约的不完备的客观事实,明确其参与治理的权利基础,即惟有依凭控制权分享的附属条款设计才可有效消减这一不可规避的风险。[23]
(二)债权人介入公司治理的经济学视角:对状态依存所有权理论的引入
1.引入状态依存所有权理论的目标:明确公司剩余控制权的应然归属
经济学界公司控制权方面的探讨深度远远超越法学界,尤其是近年来提出的建立在状态依存所有权基础上的相机治理理论,对于分析公司控制权的归属具有重要意义。[24]在公司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归属问题上,传统公司产权理论为一元论,即遵循“股东至上”的逻辑,认为公司的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应当全部归股东所有——“公司是股东的”或者“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对此,建立在公司契约理论基础之上的现代公司产权理论将财产权进行了二元划分:一是股东私人的;二是公司的企业所有权。多数经济学者认为企业所有权是指“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25]剩余索取权是指对企业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后的利润请求权,而剩余控制权则是指企业的决策权。控制权内生于剩余索取权,依据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相对应的关系可简单反推出控制权大小及归属。[26]作为应然意义上的控制权最优选择,状态依存所有权理论提供了产权的自然安排,通过对控制权的动态把握,呈现特定情形下各方利益相关者相机取得控制权的可能,彻底改变了长期控制与利润由股东专属的这一分配模式所确立的默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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