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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拍卖公司和画主因大千真迹保管费起纷争
www.110.com 2010-07-17 10:19

一场历时六年的张大千真迹归属案终于水落石出。然而,当画主去封存单位索画时,因拒付银行保险箱存放费用,再次引发纠纷,对此,封存张大千真迹的拍卖公司也觉委屈。
  画主李佳慧说,1995年4月14日,她获悉本市首幅拍卖张大千山水画成交的消息,立即去看是否是家中丢失的那幅张大千山水画,拍卖公司的工作人员取出画册,李佳慧一眼就认出正是自家丢失的画。工作人员告诉她,画虽已拍卖,但由于钱还没交齐,画仍存在拍卖公司里,让李佳慧赶紧报警。李佳慧马上到河西公安局报案,警方让拍卖公司立即将张大千山水画封存。经核实,此画是李佳慧姑父刘振林以其兄的名意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的。随后,李佳慧到河西法院起诉,经过一、二审漫长的审理,2000年10月,天津市高院提起重审,最终认定张大千山水画归李佳慧所有。在执行阶段,李佳慧向封存单位、天宝文化艺术珍品拍卖公司索画,拍卖公司提出李佳慧应支付六年来的保管经费6000余元,被李佳慧拒绝支付。李佳慧认为,法院判被告将画返还画主,拍卖公司无权扣押,拍卖公司的管理费应该由侵占人支付。李佳慧与拍卖公司并无任何合同,因此不应支付管理费。

  而拍卖公司负责人董先生也一肚委屈,为了封存有争议的张大千山水画,拍卖公司蒙受了巨大损失。董先生说,当李佳慧与派出所民警前去要求终止拍卖时,该画已被台湾省人阵某以12万元的价格拍走,并支付了1.2万元定金。为此,拍卖公司支付了3.6万元违约金。依照警方和法院的要求,一直把画存放在中国银行的保险箱内,按月支付90元的存放费。在执行阶段,高院改判了张大千山水画的所有权一案,李佳慧反败为胜。董先生认为,没有拍卖公司甘受损失,紧急封存张大千山水画,并进行妥善保管,张大千山水画就不会完璧归赵,李佳慧作为受益者理应支付六年来的保管费用。

  李佳慧和拍卖公司各执己见,把执行人员推上两难的境地。河西法院执行庭田禾庭长认为,文物保管费用是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庭也没有明确就这部分费用应由哪一方承担。但由于字画是一种特殊物品,确实需要精心保管,而保管时间长达六年,拍卖公司提出保管费的要求是合理的。严格说,应该拍卖人支付保管费用,但拍卖人刘振林现下落不明,李佳慧作为受益人,让她支付也不是没有道理。 而律师缴燕光则认为,从法理上讲,张大千画的管理费应由被告承担,因为当时被告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的画,经过法律查实属不合法占有。在诉讼期间,法院和公安机关做出封存决定产生的费用,不应该由受益人支付。执行机关从便于执行考虑,争取尽快把画归还原主,是遵循民法的“公平”原则做出的,受益人可以适当给拍卖公司一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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