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是一种公开竞价的商品交易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第三条对拍卖作了如下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简单他说,拍卖就是购买者之间为购得拍卖物品而竞争叫价的过程。
叫价是拍卖的重要特征。拍卖的叫价形式与传统商品交易中的议价销售和定价销售形式有很大区别。拍卖时,买卖双方无需讨价还价,出卖的物品也毋需标明固定的销售价格,竞买人需根据拍卖人的开叫价和更高价决定应价和竞价,拍卖人需将物品出售给出价最高的竞买人,因而,叫价销售通常能使拍卖物品真实反映出应有的价值,同时,也使交易的气氛紧张、热烈。
任何一次真正的拍卖会,都应具备以下要素:一是有拍卖的标的物,即有拍卖的对象。拍卖标的的范围因经济、历史环境和社会政治制度的不同而不同。在古代社会,由于社会生产力低下和政治制度落后等原因,拍卖标的主要是奴隶和妇女;在资本主义社会,拍卖既可以是有形的商品,也可以是虚元飘渺的无任何现实意义的象征。在我国现代社会,拍卖品的范围包括法律和政策允许流通的各类商品,以至包括便捷吉祥的电话号码,汽车运营证,这类商品其实只是一种使用权符号,本身没有凝结人类的必要劳动。按照《拍卖法》的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二是有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拍卖既然是以价格竞争为主要手段,那么,只有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才有可能形成竞争的局面,才能构成拍卖。三是标的物的价格是在竞买者的竞争中形成和确定的。众所周知,一般的销售方式均是卖家定价,买方选购或是双方共同议价。而拍卖则不同,卖家和拍卖市场所定的价格只能是“底价”,它是卖家的一种保留性价格,而不是销售出去的价格。真正的价格则是众多投买者在公平竞争中以高价竞得,一槌定音为原则形成的。四是交易要通过买卖双方以外的中介服务企业——拍卖市场来代理完成。
拍卖市场,包括拍卖行、拍卖公司是一种特殊行业,它专门从事拍卖业务。这种中介服务行业的成立,必须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在业务活动中还要接受这些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因此,该行业必须奉行诚恳地为买卖双方负责的原则,起到公平、公正的中介人作用。一些业主自己举办“拍卖会”,拍卖自己所有的商品,只代表自己的利益,它不具备公正性,故不属真正意义的拍卖,当然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拍卖市场不仅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严格管理、其运作本身也没有作弊的可能和必要。这是因为,拍卖标的所有权不属于拍卖市场,它无权对拍卖品进行私下处置,也不允许自己或自己的员工私下以低价购买而伤害卖家的利益。同时,拍卖企业以手续费收人作为自己的合法收益,它没有必要为卖家哄抬价格而伤害买家的利益。由此可见,拍卖市场是形成公开、公正、公平拍卖交易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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