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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白银市分行营业部与中国工商(3)
www.110.com 2010-07-16 14:25



  算会计核算手续》第二部分第三条和《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要求二轻公司提供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进行审查。而二轻公司提交的增值税发票的次联是购货方创意公司的“抵扣联”,而非正常商品交易中应由售货方保存的“存根联”;工行两路口分理处为二轻公司违规办理贴现后即向二轻公司开出了两张银行本票,收款人均为创意公司,这显然是套取银行资金的行为。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关于“票据贴现系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

  放的贷款,借款人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贴现人选择贴现票据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原则,贴现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规定。由此,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属于重大过失取得票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应享有票据权利。本案所涉汇票中,有一张汇票的背书日期是1998年8月31日,与实际背书日期不符,而另一张汇票未记载背书日期,且在二轻公司背书处存在涂销问题,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工行两路口分理处于1999年3月5日

  向农行白银营业部主张票据权利时,只在粘单的第一背书人签章处盖了结算专用章,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票据粘接处签章,而是由二轻公司签章。按照票据文义性的规定,粘单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农行白银营业部有理由认为工行两路口分理处至今并未向付款人主张票据权利。由此,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确认创意公司、二轻公司、工行两路口分理处不享有本案所涉两张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

  工行两路口分理处答辩称: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持票人工行两路口分理处的前手二轻公司与创意公司之间的商品交易关系是否真实合法,两者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主观故意,均不影响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合法有效。作为贴现行,工行两路口分理处仅应对交易的真实性作形式审查,只需审查合同的复印件。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在办理贴现手续时对二轻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的复印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审查,已经切实履行了法定的审查义务,不存在重大过失。关于票据粘单的签章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

  条规定,“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根据这一规定,即使本案所涉票据粘接处的签章有瑕疵,也不能成为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的理由。本案所涉汇票合法有效,背书连续,两路口分理处在办理本案所涉汇票的贴现业务时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并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在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取得票据,依法应当享有票据权利。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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