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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律文化与山西票号的兴衰(2)
www.110.com 2010-07-16 14:24

  帐局的业务以工商业者存放资金为主,同时设在北京的帐局还兼营对候选官吏发放贷款。它通过办理存款和放款业务,集中和分配资本,在借者与贷者之间起着信用中介的作用。所以,账局向工商铺户发放贷款, 虽然还处于封建社会,但与近代货币资本家的性质是一样的。而账局对北京候选官员贷款,纯属高利贷盘剥。这样,就逐渐发展出了一种信用制度,而这种信用制度,正是以后山西票号得以产生的基础,也是业务开展的主要内容。

  但是,账局有其本身的局限性。在当时,账局只设立于一域一地,没有分支机构,于是,埠际间的货币清算依旧沿袭着“起镖运现”的方式。而商业的发展要求解决不同地区间收解现金和清算债务的实际问题。这样,这种“起镖运现”的方式便不能适应商品流通区域日益扩大这一客观情况了,就需要迅速开展汇兑业务。而账局由于没有实行总分号制,也就无法承担起这一任务。于是,其他有分号的商铺就借鉴账局的经验,开始使汇兑与账局的其他业务结合起来,产生了票号。

  (二)票号在经营上对会票的发展

  汇兑业务起源于唐宪宗元和初年的“飞钱”。[7]它是全国各地商人到京城后,将铸币交给各道进奏院,由各道进奏院向其地方当局签发支付命令书,商人持之回原籍向地方当局领钱的拨兑制度。但由于它只是地方政府在“禁钱出境”的命令下解交饷款的权宜之计,因此,没能发展成一种系统的汇兑制度,但其汇兑方法,对后代产生了影响。宋朝因国库财政收入匮乏,便借鉴了“飞钱”的方法,实行了“便钱”制度。[8]即由在京城的商人代其所在地政府先交纳税款,待回乡后,再由地方政府兑付其已垫之款。然而,“飞钱”和“便钱”的使用与流通,是建立在中央政府的信誉与王朝统治的稳定的基础上的,没有这两个条件保证,这种汇兑制度就无法实行。到明清之际,随着商业活动的日益频繁和贸易规模愈加扩大,民间出现了使用会票的零星记载。明清之际陆世仪称:“今人家多有移重赀到京师者, 以道路不便,分钱于京师富商之家,取票至京师取值,谓之会票。”[9]会票尽管是稀疏地存在,但在商业兼营过程中,却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基本内容、种类和兑期、兑付使用的平砝(即天平砝码)和商号自立的平砝、会票银两兑付方法均是票号专营汇兑的最好的借鉴。

  但由于会票是商人兼营的,所以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其服务对象主要限于乡里亲朋之间,通汇地区限于两地之间,且受承付能力的限制,不论即票或期票往往不能按时兑付。在这样的情况下,专营汇兑的票号的产生,就成为当时社会的一种需要。于是,山西一些资本拥有者就使账局与会票的长处相互结合,创立了山西票号。

  二 从近代以来的金融法的视角看票号的外部经营制度

  票号的外部经营制度存放款、汇兑、贴现业务为后来银行提供了经验。后起的银行章程都对这些具体的业务做了详细的规定。而且,清末为规整银行而颁布的《银行通行则例》也对银行业务的开展做出了规定。所以,票号的这些外部经营制度具有明显的金融法的性质。

  山西票号是在结合帐局和会票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主要经营范围是存款、放款和汇兑。在进行三种业务的过程中,山西票号形成了一系列的对外经营制度,如联号制与总分号制相结合、汇票兑付制度、白银与制钱平行的货币制度、存放款制度以及无限责任制度等。其中联号制与总分号制具有金融组织法的性质,货币制度、存放款制度、汇票兑付及贴现制度具有金融法的性质。

  (一)联号制与总分号制

  山西票号之所以比帐局更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就在于它能够满足商人汇兑的需要。而这种功能的实现,是以票号实行联号制为基础的。所谓联号制,就是由一个财东独资或几个股东合资对所经营的分布在各地的不同行业的商号以总分号形式实行管理、开展业务活动的一种经营模式。这与西方资本主义企业的子公司形式有些类似,它标志着晋商集团性的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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