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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中的受托人义务基本理论问题研究(4)
www.110.com 2010-07-16 14:24

1、债权说:A =转移信托财产的完整权,即物权行为;B=债务;C=绝对权利人;D=债务; E=债权。对受托人义务的解释: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的绝对权利人,负有按照信托目的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义务 ,这种义务具有债权性质 ,即受托人对受益人(和委托人)负有债务。

2、物权说:A =转移信托财产的完整权,即物权行为;C=作为代理人拥有信托财产的完整权;D=债务;E=对信托财产的物权,即所有权。对受托人义务的解释: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完整权的同时,受益人也对信托财产享有直接、完整的权利(即对信托财产的物权,从而形成“一物两权”) ,因此受托人的义务主要是对受益人的债务。

3、物权债权平行(并存)说:A =转移信托财产的完整权,即物权行为;C=绝对权利人(名义上的);D=债务;E=物权+债权。对受托人义务的解释: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是一种债权关系 ,除了受益权的特殊性质(物权与债权的复合)外,受托人的义务主要仍是对受益人的债务。

4、实质性法主体说(特殊法律主体说):A =信托财产是独立的特殊法律主体;C=取得信托财产的名义以及管理权,作为信托财产的机构、代表人或管理人;D=对受益人负有义务之前首先是对信托财产负有义务;E=物权+债权。对受托人义务的解释: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机关”,拥有以信托财产的名义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权限 ,受益人的权利实际上是对信托财产的给付请求权(基于对信托财产拥有物权性质的权利) ,因此可以认为受托人是对信托财产负有义务。
5、相对性权利转移说:C=在面对信托关系人以外的外部关系时,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完全的所有权人;但在面对内部关系时,委托人则是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人,受托人只不过享有管理和处分他人财产的权能而已。对受托人义务的解释:对于委托人而言,受托人只不过是委托人的单纯的财产管理人而已 ,因此受托人的义务属于内部关系,其负担的是一种财产管理人的义务。

6、限制性权利转移说:A =根据信托目的,限制性地转移财产权,委托人为信托财产的实质所有人;C=根据信托合同而享有限制性的权利,受托人为信托财产的形式所有人。对受托人义务的解释:由于财产权的转移要根据信托目的来限制权利,受托人的权力也是根据信托目的带限制性的 ,因此可以认为受托人的义务是根据信托目的而有所限制的债务。

7、财产权机能(区分)说:C=管理权;E=价值支配权。对受托人义务的解释:鉴于受托人享有管理权,而受益人享有价值支配权 ,因此可以认为受托人的义务是其在享有管理权的同时为满足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收益的价值支配权而负担的一种特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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