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8日,四川省射洪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李茂海等21名职工向有关方面投诉称,1984年至2008年,他们在公司的前纺、细纱、纺纱、整理、布场等车间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年12月,职工安置方案中,只字不提21名职工的社会保险。去年以来,职工多次向各级部门反映,但至今仍未为他们办理养老保险。职工想问:难道破产企业就可以不给职工购买养老保险吗?
43岁的唐琼凤是1996年到公司工作的,刚进公司时,她还参加过两次公司技术培训,并交纳了几百元的培训费,很快她成为了公司的技术能手。“我现在手头还有进公司培训时公司出据的培训费收据。”42岁的何碧珍说:“我们只要求支付历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并认定连续工龄,可就这点要求也没人为我们兑现。”在公司工作了11年的优秀女职工钟清秀告诉记者,1996年至2006年,她几乎年年都是公司的先进个人、生产标兵、岗位能手,2006年12月,她还被公司评为劳动模范。“真没想到,我为企业做出了那么多贡献,到头来却落得老无所养!”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也曾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职工李茂海说,2007年4月和2008年5月,许多职工向射洪县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历年的养老保险费。但时隔两年多,至今没有仲裁结果。
为此,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先章说,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职工的要求是合法且合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七条,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费;(三)、。企业破产与否,都应依法给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企业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按规定补缴补办,为职工完善保险。笔者了解到,射洪县相关部门对职工反映的问题相当重视,还连续召开了多次由县委、政府、劳动、工会、破产等12个部门参加的座谈会,但之后就没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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