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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不能忽视职工权益
www.110.com 2010-08-17 14:59

  摘要: 河南省邓州市第一化肥厂自2007年破产至今仍在“”过程中。企业破产后资产不能变现,企业应予支付的职工社保金就不能如期缴纳。社保金不按时缴纳,职工被拖欠的工资和退休工人的养老金也不能正常发放。为了使自己的社保金不断档,一些职工只好自己垫付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保金,部分职工生活也因此陷入极度困境。职工们问,到底要清算到啥时候?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周明全说,从1996年至企业破产前,全厂职工的养老保险费个人应缴部分就都被企业代扣了。

  邓州市第一化肥厂破产,职工最关心的就是对自己的安置,这涉及他们以后的生活来源和社会保障,对许多化肥厂职工来说,这就是家庭最根本的生计问题。而如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争取广大职工的理解和支持,是考验当地政府和“算不清帐”的清算组是否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能否有所作为的关键所在。

  在清算组“算不清帐”的漫长过程中,我们不难看出邓州市政府、破产企业职工以及相关利益人的种种焦虑。从一些迹象来分析,第一化肥厂铁定要破产,资不抵债之下,各种债务的清偿顺序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相关利益人的权益保障。这其中,作为破产企业与其职工之间,作为债务人的破产企业与其债权人之间,职工与债权人之间,债权人与债权人之间都有利益纠葛缠绕,可谓“剪不断,理还乱”。

  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在国有企业破产清算中做好方案。《企业破产法》还赋予了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有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之权。在这个过程中,与破产相关的信息自会通过破产程序及时披露出来,确保利益相关人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实现。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邓州市政府和“算不清帐”的清算组却无视职工意见,将维权职工视为“眼中钉”,在破产方案尚未征得广大职工和职代会认可的情况下就申请法院启动破产程序,将企业职工的薪酬福利等问题扔到一旁,这才引发了职工代表周明全数十次上访屡遭迫害的恶性事件,对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不良影响。

  所谓的清算组在久算不清中损害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甚至出现了原厂长经济犯罪的问题。广大职工作为奉献过青春和汗水的劳动者,作为原第一化肥厂的员工,他们的权益理当受到保障,要求理应受到重视。当利益诉求和意见表达渠道受阻时,这一矛盾就会以进京上访、群访等形式爆发。

  笔者以为,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第一化肥厂破产案实可依循《企业破产法》由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后,指定某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拥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作为破产案件的专业服务者,管理人将始终在债权人的监管之下进行工作。

  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组织法》及《企业破产法》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决不能在执行法律时打折扣,损害企业职工的权益,邓州市人民政府如能顺应法治潮流而动,那么,此事将得以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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