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的代表和选任问题(2)
www.110.com 2010-07-13 14:19
有人担心,由债权人选任破产管理人有可能损害其他当事人特别是职工的利益。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就像在正常情况下由股东选任企业管理人本身并不一定损害职工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一样,当企业破产时由债权人选任破产管理人本身也不一定损害职工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一般来说,剩余索取者的利益与企业和社会的利益是一致的。之所以应当将剩余控制权配置给剩余索取者,是因为剩余索取者的利益最没有保障。顾名思义,剩余索取者的利益不但在优先顺序上排在最后,而且在权利界定上最不充分。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将剩余控制权配置给剩余索取者,才能充分保护剩余索取者的利益。
从广义上讲,职工等其他当事人也是债权人。然而,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在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中,不但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而且职工的债权也优先于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换句话说,当企业破产时,普通债权人实际上成为最后的剩余索取者。因此,将包括破产管理人选任在内的剩余控制权配置给债权人(特别是普通债权人)既符合效率原则,也不违反公平原则。至于如何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和监督等制度,笔者将另文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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