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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与重塑:试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2)
www.110.com 2010-07-13 14:19

  (三)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不健全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享有相当大的权限,它直接操作着破产财产,与破产程序的各方当事人都存在千丝万缕的利害关系,其执行职务的公正客观与否,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能否顺利进行,关系到破产人和债权人的切身利益。

  虽然新破产法改变了原有的仅由法院一方对破产管理人实施监督的方式,增加了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但监督措施仍不到位。原因在于,首先,人民法院承担的审判任务日趋繁重,“白加黑”或“5+2”成为了很多法官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法官的工作常态,要让其对破产程序中的法律事务和大量的非法律事务进行有效监督,恐怕是力所不及的。其次,债权人会议不是常设机构,无法对破产程序进行日常性监督。再次,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也可以不设立。即使设立,债权人委员会毕竟是由债权人会议选举出来的,要对债权人会议负责,缺乏中立性,很有可能出现监督人为片面追求债权人利益而忽视其他利害关系主体的合理利益诉求的情况,必将使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受到影响。 [10]

  (四)破产管理人的责任制度不完善

  新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两条。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中不难看出,关于管理人法律责任的规定至少存在以下不足:一是责任形式不够全面。法律责任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不利法律后果。根据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定义务轻重不同,应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讲,应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新破产法仅规定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缺少了行政责任。二是现有责任方式的规定不尽合理。刑法与新破产法没有相配套,仅规定了两个相关犯罪,即“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和“妨害清算罪”,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说,这两个罪并不属于破产犯罪的体系,这既不利于破产程序的有序进行,也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三、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几点建议

  破产法的立法理念经历了“债权人本位”到“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利益平衡本位”再到“社会利益与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并重”的变化和发展过程。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处于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如何更大限度地发挥破产管理人的作用,实现破产程序运行的规范、有序,是新破产法实施中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 彻底废除清算组

  新破产法关于破产管理人任职资格的规定,体现了明显的职业化、专业化倾向。如果说破产管理人从律师、会计师、破产清算师中选任是新破产法与世界破产法接轨的一个表现,那么,保留了旧破产法中的清算组则是新破产法的一个重大缺陷。新破产法之所以保留清算组主要是适用于国有企业的政策性破产,因为这其中涉及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职工安置等问题,这都需要政府各部门的积极支持和配合。但是,笔者认为,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来解决,至于职工安置则可以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来实现,由清算组进行干预并不妥当。

  (二) 增设临时管理人制度

  英美法系国家对于破产程序开始的规定是采取破产程序受理主义,即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至破产宣告前,为防止债务人不当处分破产财产,债务人不能对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而是设立临时破产管理人,由其对破产财产进行全面管理,到正式破产宣告后,临时破产管理人再向选任出的破产管理人交接破产财产管理权,由破产管理人对财产进行管理和分配。 [11]鉴于我国采取的是破产程序受理主义的立法模式,所以,我国新破产法应当借鉴临时破产管理人制度。因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一段时间内,债务人的财产势必处于管理的混乱状态,人民法院也因自身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不可能充分地行使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无法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增设临时破产管理人制度不仅保证了破产程序的衔接和连续性,也有效解决了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到至债权人会议选出破产管理人之前的“真空地带”。

  (三) 建立破产管理人的市场准入资格制度

  破产清算事务是一项技术含量相当高的综合性业务,大量法律事务和非法律事务交织混合在一起,破产管理人的能力、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到破产程序的目标能否实现,在多大程度上实现。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法学院Barin Kamarul教授指出,“为了保证破产程序之公正和迅捷,有必要保持破产从业人员的道德标准和职业能力。” [12] 因此对破产管理人资格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是保证破产管理人具有较好的专业素质和品行修养,保障破产清算程序有效进行的必要措施。各国都在立法中明确了破产管理人应当具备的专业资格条件,如通晓法律知识、熟悉会计业务、熟悉商业交易规则、具有相应的实践工作经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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