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聚源房屋综合开发公司与四川省眉(2)
www.110.com 2010-08-17 16:28
聚源公司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聚源公司与眉山宾馆签订的装饰工程合同及决算、还款协议合法有效,应据此履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没有鉴定资格,也未委托有鉴定资格的单位进行鉴定,其鉴定结果不应作为定案依据;请求依法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改判眉山宾馆破产清算组支付眉山宾馆尚欠工程款(含设计费)共计1611396.22元及相应利息和滞纳金。眉山宾馆破产清算组答辩称:聚源公司与眉山宾馆签订的关于眉山宾馆装饰工程合同及预算、决算书中存在严重的高估冒算及错计、多计等情况,若依此执行,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请求维持再审判决,驳回聚源公司再审请求。
本案在提审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清结。
二、原一审、二审及再审案件诉讼费共计252087元,由眉山宾馆破产清算组负担220700元,聚源公司负担31387元。鉴于聚源公司已预付诉讼费共计81387元,多付的50000元诉讼费由眉山宾馆破产清算组迳付聚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少华
代理审判员 于 雷
代理审判员 董 华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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