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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利·波特"注册宝石商标未果
www.110.com 2010-07-08 16:34

  随着英国女作家罗琳的小说《哈利波特》和时代华纳据此改编的电影风靡全球,魔法王子哈利波特带来的经济效益也迅速渗透到各个产品领域。安徽省淮南市市民姚某欲将“哈利·波特”注册成宝石商标,因时代华纳娱乐公司提出异议,被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为此姚某将商评委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裁定。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姚某的诉讼请求。

  商评委认为,自2000年起《哈利·波特》通过电影、小说的发行已为中国公众所知晓,同年时代华纳公司已向中国商标局提出有关商标的注册申请。而英文“HARRY POTTER”与中文“哈利·波特”为对应的音译关系是无可争议的事实。在引证商标“HARRY POTTER”指定使用于第14类商品在先注册的情况下,原告也将其中文音译“哈利·波特”指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则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法应予撤销。

  原告姚某则认为,《哈利波特》第一部电影《哈利波特与魔法石》在2001年11月才在欧美公映,在中国的公映日期在2002年,而争议商标“哈利·波特” 于2001年12月24日申请注册,当时尚未被中国公众所熟知。2000年9月发行的《哈利波特》图书第一版中,并没有将“HARRY POTTER”与“哈利波特”在同一位置合并使用的显著标志,在没有发行量辅证的情况下,仅一年的时间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时, “HARRY POTTER”与“哈利波特”已经形成特定的音译关系。

  法院认为,争议商标“哈利·波特”核定使用在贵重金属用具、银饰品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HARRY POTTER”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争议商标由中文“哈利·波特”构成,引证商标由“HARRY POTTER”构成,虽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但现有证据能够证明通过小说《哈利·波特》的发行, “哈利·波特”与“HARRY POTTER”二者为音译对应关系及已为中国公众熟知,因此商评委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正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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