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侵犯“保时捷”等系列商标权纠纷案,对德国保时捷公司诉北京泰赫雅特汽车销售服务公司首例建筑作品侵权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对其泰赫雅特中心建筑予以改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原告保时捷公司诉称:保时捷公司在全球有614个具有共同特征的保时捷建筑,其中北京保时捷3S中心于2003年12月10日落成,该中心与世界各地的保时捷建筑特征一致,保时捷公司对该建筑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泰赫雅特公司于2005年末在金港汽车公园内建成“精装保时捷4S中心”,该建筑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保时捷建筑作品非常相似。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其建筑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被告作为专业的汽车改装商,以原告的汽车为主要改装对象,其明知原告建筑作品的独特特征还予以剽窃,主观故意明显。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建筑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改变其侵权建筑物的侵权特征,建筑物的改建效果,须经法院认可或中立第三方认可;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在《中国汽车报》等报刊及相关网站就其侵权行为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建筑物本身作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其外观应当具有独创的设计成分,具有美感和独创性。涉案北京保时捷中心建筑作品具有独特的外观和造型,富有美感,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建筑作品。
原告保时捷公司根据其与赛普次德公司签订的协议,取得保时捷统一建筑形象相关设计及建筑作品的专有使用权。涉案北京保时捷中心建筑作品系沿袭保时捷公司相关统一的建筑风格和特征而建造的,原告保时捷公司亦就该建筑作品在中国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因此原告有权就其专有使用权主张权利。
经比对,被告的泰赫雅特中心建筑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北京保时捷中心建筑的基本特征相同,虽然二者在高台、栏杆、展厅与工作间的位置、部分弧形外观、整体颜色深浅等部分存在细微的差异,但仍属于与涉案建筑作品相近似的建筑。因此,泰赫雅特中心建筑属于侵权作品。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另外记者获悉,法院还对保时捷公司诉泰赫雅特公司侵犯“保时捷”、“PORSCHE”及“盾牌图形”等系列注册纠纷案宣判,判决被告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在《中国汽车报》上公开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相关合理支出。 (最高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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