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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娃娃”商标申请惹争议(2)
www.110.com 2010-07-08 16:36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记者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有关“福娃”商标的申请信息中看到,大连福娃娃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贾黎于2003年12月8日申请的“福娃娃” 商标注册申请在第二十八类。而第二十九届奥组委申请的32件“福娃”商标,申请日期为2005年9月21日,已于今年4月14日开始初审公告,但其中并不 包括第二十八类。有关专家认为,对奥运标志的是针对侵权等行为而言的。按《商标法》规定,由于“福娃娃”商标注册在先,不仅不存在侵权,而且北京 奥组委在相关类别的注册将不会成功。这也可能是奥运“福娃”在第二十八类没能注册的原因。再说,“福娃娃”不但已经申请在先,而且也使用在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查二处的孙女士曾对媒体解释说,4月14日奥运“福娃”后,为避免抢注较多的情况,局里专门开会下文,跟“福娃” 相关的商标一律驳回。因为商标受理的周期较长,2003年申请的“福娃娃”此时刚好进入审查程序,“就撞在枪口上了”。不过她建议,既然申请在先,应该抓 紧提出复审,说明事实和理由,争取一下。对此解释,贾黎认为,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商标注册申请和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而2003 年申请的“福娃娃”,在2006年4月14日奥运“福娃”商标公告后,才进入审查程序,并于6月29日驳回,是令人难以接受的。尽管如此,贾黎深信,在我 国强调保护知识产权、提倡自主创新、构建和谐社会和法制社会的大环境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定会尽快作出公正的裁定,使“福娃娃”自主 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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