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的市民已很熟悉,但网络虚拟商标对大家来说,还是一个陌生的领域。昨日,河北省高级法院召开发布会,公布了11起影响较大的知识产权案件,其中就包括仙卡公司诉崔某侵犯其“泡泡”商标使用权一案,据悉,这是我国首例网络服务商标侵权案件。
遭遇侵权 要求确认
仙卡公司成立于2000年,“泡泡”为其在网站上使用的商标。该网站以娱乐互动、消息发布等形式为网友和广大客户提供服务,被网友们称作“泡泡俱乐部”。随后几年中,“泡泡俱乐部”的规模和影响不断扩大,注册用户超过400万人,日浏览量最高突破1.2亿次。
2005年11月,仙卡公司就“泡泡”文字商标,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但仙卡公司发现,省会出现了一家销售“泡泡”牌陶瓷茶杯、鼠标垫等产品的店铺。这家商店还在互联网上将“泡泡”作为其网页服务商标,并将其店铺命名为“泡泡精品店”。
仙卡公司认为,该店铺经营者崔某未经许可,擅自将“泡泡”文字标记作为商标、网络店铺名称等使用,在实际商场和互联网上为公众提供销售信息,已经侵害了仙卡公司就“泡泡”文字驰名商标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所享有的权利。
今年初,仙卡公司向石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泡泡”为驰名商标,并要求崔某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司法认定“泡泡”系驰名商标
法院经审理认为,“泡泡”商标符合我国的相关规定,在仙卡公司成立后,“泡泡”一直为该公司在互联网上从事商业活动,已经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场认知,是仙卡公司核心的标识;该网站访问量等法定条件已足以说明“泡泡”商标符合驰名条件。崔某的行为也已构成了侵权。
最后,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泡泡”文字为互联网驰名商标,崔某应立即停止销售带有“泡泡”的产品,删除“淘宝网”上带有“泡泡”文字的相关内容,并赔偿仙卡公司3000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案 此案社会意义深远
据主审法官介绍,此案是我省乃至全国第一例网络服务商标侵权案,开创了司法认定互联网驰名商标的先河;此案的判决,也将在互联网领域对无形商标的使用起到规范作用。
互联网作为当今世界最先进、快捷、便利的交流互动工具,有大量使用者和访问者。因此,互联网上的这种无形商标与现实生活中的有形商标有何不同、如何看待互联网中的商标价值、无形商标和有形商标应当从何处连接并加以区别等问题,都成了需要研究的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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