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四:现行《》还有哪些漏洞
郝力认为,从这起事件可以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我国目前的《商标法》中并没有关于类似抢注商标的规定,相关法律的欠缺无疑导致了抢注行为此起彼伏、愈演愈烈。这不仅干扰了市场秩序,而且对《商标法》的法律权威性提出了挑战。因此,《商标法》也应该据此作出相应的调整。
首先,应当拒绝那种实无所指的“空壳商标”。注册商标的使用是为了满足注册者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之需。而这些抢注“空壳商标”者并不是为了经营商品,只是为了买卖商标从中牟利;其次,明确注册商标的受理范围,杜绝谐音、暗指等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出现。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有“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的规定,但是怎样才会产生误认和混淆,什么样的影响才是不良影响,这些问题却语焉不详。
梁群也认为,商标抢注之所以盛行,除了品牌保护没有到位,还因为申请门槛太低,只要没有注册在先,而他人抢先注册,商标局都会正常受理。关于商标抢注行为,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界定。任何一项法律的完善都是在社会实践中逐步实现的,由商标申请“占先原则”导致的无形资产创造与知识产权分离的问题,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商标注册行为的混乱,产生大量纠纷,迫切需要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加以解决,实现商标注册行为的公平、竞争、有序。
王显寿认为,最近几年,与法律打“擦边球”的商标注册行为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是一个又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注册商标,形成“被人‘搭车’的企业却要向‘搭车者’赔钱”的怪圈。这是《商标法》“先天”不足的一种表现,如不对正常商标给予合理、有效的法律救济,将有悖《民法》的基本原则。(记者 刘颖哲)
解读嘉宾:
四川省工商局直属分局副局长、商标专家 郝力,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梁群,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显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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