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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3)
www.110.com 2010-07-09 14:41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释义」 本条是关于提出商标异议后,相关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的规定。

  本法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异议程序的设置,有利于发挥社会公众对商标注册的监督作用,保证商标注册的公平合法。本条是对提出异议后处理程序的规定,以保障异议作用的实现。具体内容是,在行政程序方面,第一,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具体操作是商标局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书》交被异议人,限其在规定期限内答辩,并对双方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调查核实,然后作出异议成立或者不成立的裁定。第二,当事人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的,即异议人对商标局关于异议不成立的裁定、被异议人对商标局关于异议成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在司法程序方面,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诉讼的被告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原告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异议成立的裁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保证法院在审理中能够全面了解情况,法院不仅应当听取原告(异议人或者被异议人)和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陈述,还应当听取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被异议人或者异议人)的陈述,因为法院关于异议是否成立的判决与其有利害关系,所以本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释义」 本条是关于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做裁定生效的条件,以及对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条件及其注册时间的计算的规定。

  根据本法规定,十五日是当事人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的法定期限,三十日是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定期限。为当事人提供复审、诉讼的程序,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的裁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生效。即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就丧失了复审权、起诉权。

  本条第二款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或准予注册作了规定。对予以核准注册的规定是: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这里的裁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商标局作出的异议不成立的裁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的;二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异议不能成立的裁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准予被异议的商标取得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进行公告。对不予核准注册的规定是:经裁定异议成立的。这里的裁定也同样包括上述两种情况。裁定异议成立的,则不予核准注册。

  本条第三款对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注册时间的计算作了规定。社会公众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依法提出异议后,商标局要调查核实,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复审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不服的,还可以上诉。因此,从各个环节的程序来讲,都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因此,待异议不成立的裁定生效而对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时,如何确定注册时间就是一个问题。为此,本条规定,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即取得注册的时间是在法定的三个月的异议期满之日。

  第三十五条 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释义」 本条是关于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申请及时进行审查的规定。

  本条规定是对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查的及时性方面提出的要求,这是这次修改商标法增加的内容,目的是使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及时进行审查,以保护商标注册申请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利益。根据本法规定,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工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因此,本条关于“对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的规定,是对商标局提出的要求。关于商标复审申请,根据本法规定,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异议人、被异议人对商标局关于异议是否成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因此,本条关于“对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的规定,是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要求。由于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的情况各异,因此,对审查时限不好做出具体规定,而且国外商标法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因此,本条只是作了原则规定,对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工作的及时性提出了要求。这就要求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受理有关申请后,要提高工作效率,及时进行审查。

  第三十六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

  前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释义」 本条是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进行更正的规定。

  本条的规定是这次修改商标法增加的内容,目的是方便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对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中有明显错误的非实质性内容提出更正。本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关于申请更正的主体,可以是商标注册申请人,也可以是注册人。即无论是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还是在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均可以申请更正。关于申请更正的原因,是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的错误。比如将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的地址写错,或者是名称写得不准确等等。“商标申请文件”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书。“注册文件”是指商标注册证。关于进行更正的主体是商标局,即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提出更正申请,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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