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法 > 商标注册 > 商标注册条件 >
《非传统商标注册的条件和保护范围》
www.110.com 2010-07-09 14:37

2004年6月19日至23日,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国际大会在日内瓦召开,来自世界80个国家和地区的各国家分会和地区分会的2100 多名会员以及独立会员参加了这次盛会。大会由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主席Gerd F. Kunze主持,分成5个小组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讨论,并通过了《非传统的条件和保护范围》、《国家和国际层面关于数据库的保 护》、《雇主对知识产权的权利》等6个最后决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欧洲专利局、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以及其他政府 与非政府组织派代表出席了大会。

  以下是大会通过的第Q181号决议《非传统商标注册的条件和保护范围》的内容。

  考虑到:

  1.企业界用来识别产品和服务的标志种类已经超出了“传统”文字和图形商标的范围;

  2.近年来,商标所有人对“非传统”商标如颜色、形状、声音及气味等获取注册的愿望愈加强烈;

  3.对“非传统”商标提供足够保护方式的重要性;

  4.国家及地区法律与实践已经对“非传统”商标注册尝试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和行政管理需求做出了不同反应,并在不同程度上接受了“非传统”商标可以履行商标基本功能的事实,如对注册商品或服务的出处或来源进行识别;

  5.“非传统”商标注册的愿望与明确定义、图形描绘、公告及检索的困难之间存在矛盾;

  6.颜色本身的注册申请非常复杂,因为颜色通常被用于装饰及其他用途,在某些情况下公众并不习惯于将其视为来源标志;

  7.三维标志所用于商品可能仅仅是具有功能性或(为获得某种技术效果)而必须的;

  8.许多国家允许在取得显著性的基础上将颜色和三维标志作为商标注册。

  需要注意:

  1.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会(AIPPI)第Q23号、Q68号、Q92C-96号决议;

  2.Q148号决议第5段规定:不应保护仅仅具有功能性或(为获得某种技术效果)而必须的三维标志,如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或为获得技术效果而必须有的商品形状;

  3.任何能够将某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的标志均构成商标,这为非传统商标的注册与保护提供了一条宽广灵活的途径。

  最后决定:

  1.“非传统”商标原则上应该能够构成注册商标。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