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定点机构的协议签订和动态管理。探索建立谈判决定价格机制。积极参与药品、诊疗项目、高值医用材料等医疗服务成本定价和招标过程,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加强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用药指南、诊疗规范、处方管理和医疗质量控制等有关办法,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情况检查,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规定内的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控制在25%以内。加强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联系,对严重骗保欺诈行为的,要追回基金损失,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考核不达标的定点机构,解除定点服务协议,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全面实行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评定结果向全体参保人员公开,以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加强自律管理,诚信收费,诚信服务。
(三)扩展信息网络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网络技术优势,以“金保工程”为载体,整合现有网络和信息资源,改造升级应用软件,提高经办效率。同时,把服务终端延伸到医院、药店、银行、社区等,开展网上经办业务,为参保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在此基础上,加快推进各统筹地区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工作,解决省内异地就医费用结算问题。
五、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医疗生育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抓好提高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统筹谋划城乡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要加强与相关部门配合,加大改革力度,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调查研究,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在省辖市范围内统一制定具体政策和实施办法,切实把提高保障待遇水平的措施落到实处。各地具体政策和措施报经省厅审核后,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实施。对在完善政策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重大问题,要加强请示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共同推动我省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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