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www.110.com 2010-08-12 14:5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均衡用人单位之间生育费用负担,根据劳动保障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雇)工。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生育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条 生育保险实行市、县统筹,执行统一政策,实行生育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其所设立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财政、地税、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行政部门及工会、妇联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淮南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办理。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不包括女职工计划生育例行检查费);
(四)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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