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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www.110.com 2010-08-12 14:5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镇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国务院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 费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建立生育 保险 基金 。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 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 生育保险 工作 。 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办理生育 保险 业务。

  各级 卫生 、 财政 、税务、 计划生育 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 组织 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 保险 工作 。

  第五条  生育 保险 实行市、县(市)分级统筹。

  市本级的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 保税区 、市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合为同一统筹单位,对生育 保险 基金 实行统一管理。

  各县(市)的生育 保险 由当地人 民政 府单独实行统筹。

  第二章  生育 保险 基金 的征缴和管理

  第六条  生育 保险 基金 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 保险 费;

  (二)生育 保险 基金 的利息;

  (三)生育 保险 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 保险 基金 的 其他 资金。

  生育 保险 基金 不敷使用时,由地方 财政 补贴。

  第七条   生育保险 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 保险 费。

  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 费的基数作为缴纳 生育保险 费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按照0.5%至1%的比例缴纳生育 保险 费。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人 民政 府确定,并根据经济发展和生育 保险 基金 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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