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5)
www.110.com 2010-08-12 14:51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韶关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韶府[2003]109号)在实行本规定后同时终止执行(以婴儿出生证明的日期作为区分待遇享受基准日)。
第三十条 本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上一篇:日照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 下一篇:吕梁市市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最新文章
- · 大理州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 · 洛阳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 ·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政策
- · 温州市生育保险政策
- · 辽阳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
- · 生育保险政策问答
- · 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 · 甬城生育保险政策四重新意
- · 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问答
- · 天津市生育保险政策知识问答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