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享同等权益
“农民工只要履行了同样的参保缴费义务,就享有同等的养老保险权益。”养老保险司这位负责人介绍说,到达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农民工,将按照与城镇参保职工一视同仁的原则计发相关待遇:缴费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不满15年、而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社保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资金转入其家乡的新农保制度,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待遇;没有参加新农保的,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
值得提醒的是,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并不适用所有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而主要适用于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而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还有一部分是从事个体经营的,考虑到他们没有用人单位缴费,如果参保,将由个人负担全部缴费,经济上难以承受,因此,这部分农民工以及在乡镇就业的农民工可参加家乡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转移接续覆盖年龄偏大人群
记者发现,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中,对一些年龄偏大人员异地就业时规定要“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针对这一问题这位负责人作出了解释。
他说,据介绍,尽管与农民工相比,城镇劳动者跨地区流动就业的规模较小,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现行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统筹基金,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由最后参保地负责办理退休。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少数转入地考虑到本地区的基金支付能力,特别是担心临近退休的参保人员转入后,缴费少而领取待遇时间长,因而不愿接收等问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对此作出了规定。
这位负责人在解读办法时说,对于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转移就业,由于按现行退休年龄规定,一般已不可能再在新参保地连续缴费满10年并在该地办理退休手续,因此办法规定对其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便于其继续参保缴费;待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将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转移归集到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地。
农民工将可查询个人累计权益
对于两类人群特别是农民工办理参保、缴费、转移接续手续是否会很繁琐的担心,这位负责人解释说,两个办法都规定,参保人员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缴费核定、权益记录和保存等工作,在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在其他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只要提出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或信息,就能够由转出和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不必由参保人员本人在两地来回奔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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