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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
www.110.com 2010-08-12 16:25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对参保人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医疗保障制度。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家庭或个人缴纳,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可自愿选择缴纳1至3份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同时参加昆明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其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自愿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份缴费标准为:学生和少年儿童每人每年20元,其他18岁(含年满18岁)以上城镇居民每人每年50元。参保居民应按年度同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

  缴纳当年保险费的,自缴费次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缴纳次年保险费的,自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统一支付70%,个人负担30%。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缴纳1份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缴纳2份的,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缴纳3份的,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办法》明确,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根据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对缴费标准和保险待遇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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