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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6)
www.110.com 2010-08-13 13:16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由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和个人,由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一)预防、减少残疾发生,发展残疾人康复、文化教育事业,成绩显著的;(二)安置残疾人就业成绩显著的;(三)落实残疾人救济、补助、供养、照顾政策,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生活,成绩显著的;(四)关心残疾人婚姻家庭,长期为孤老残疾人热心服务,成绩显著的;(五)捐赠资金、物资发展残疾人事业,贡献较大的。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一)拒不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的;(二)违反有关规定拒绝接收残疾毕业生、拒绝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三)未经批准拒绝缴纳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基金的;(四)无正当理由辞退、开除残疾职工、学生的;(五)其他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歧视、侮辱、伤害、虐待、遗弃残疾人的;(二)不依法履行抚养、扶养、赡养残疾人义务和监护责任的;(三)挪用、侵占、贪污残疾人事业经费、募捐款物的;(四)工作失职造成残疾发生的;(五)其他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可就本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作具体规定。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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