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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残疾人保障条例(4)
www.110.com 2010-08-13 13:24

  (四)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和残疾人节日期间到体育场(馆)、影剧院、文化宫免费观看公益性演出;

  (五)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六)盲人和截瘫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

  (七)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免费携带;

  (八)免费在停车场停放残疾人专用车辆。

  第二十七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拒绝接收符合就业条件的残疾人就业的;

  (二)拒绝招用、聘用有劳动能力、符合所报工种、岗位要求的残疾人或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方面歧视残疾职工的;

  (三)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又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四)对应该救济、供养和收养的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定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而不救济、不供养和不收养的;

  (五)对农村无劳动能力或困难的残疾人家庭,不按规定减免村提留、义务工和其他社会负担的;

  (六)不按规定免收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的子女在校学习杂费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规定将残疾人事业经费、专项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捐款、募集的资金、物品挪作他用的,按违反财经纪律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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