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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
www.110.com 2010-07-26 15:35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九条 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十条 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第十二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 产地检疫

  第十三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第十四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五条 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一)来自非封锁区;

  (二)临床检查健康;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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