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符合的,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二)临床检查健康;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四十一条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符合的,予以没收销毁。同时,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
(一)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
(二)经外观检查无腐烂变质;
(三)按有关规定重新消毒;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四十二条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精液、胚胎、种蛋等,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符合的,予以没收销毁。同时,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
(一)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和供体动物符合健康标准的证明;
(二)在规定的保质期内,并经外观检查无腐败变质;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四十三条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肉、脏器、脂、头、蹄、血液、筋等,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
(二)经外观检查无病变、无腐败变质;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四十四条 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 上一篇: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 下一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