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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果蔬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研究
www.110.com 2010-07-26 15:17

  欧盟对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有着自己的一套较为有效、严密的体系。一方面,欧盟制定了一系列有关食品的法律,涵盖了食品安全方方面面的内容,十分繁杂、详细。欧盟现有25个成员国,每个国家都有本国现行的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其中的具体规定是很不相同的。另一方面,欧盟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下,并达到了完善阶段,在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下,标准已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为法律法规提供技术支撑,成为市场准入、契约合同维护、贸易仲裁、合格评定、产品检验、质量体系认证等的基本依据。在当今全球化的市场中,欧洲标准已得到了世界的认同。因此,欧盟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使欧盟的食品安全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1 欧盟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及相关机构

  欧盟食品安全体系涉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标准2个方面的内容。欧共体指令是欧共体技术法规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1985年前,欧共体的政策是通过发布欧共体的统一规定(即指令)来协调各国的不同规定,而欧共体指令涉及所有的细节问题,又要得到各成员国的一致同意,所以协调工作进展缓慢。为简化并加快欧洲各国的协调过程,欧共体于1985年发布了《关于技术协调和标准化的新方法》(简称《新方法》),改变了以往的做法,只有涉及产品安全、工作安全、人体健康、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时才制定相关的指令。指令中只写出基本要求,具体要求由技术标准规定,这样,就形成了上层为欧共体指令,下层为包含具体要求内容、厂商可自愿选择的技术标准组成的2层结构的欧共体指令和技术标准体系。该体系有效地消除了欧共体内部市场的贸易障碍,但欧共体同时规定,属于指令范围内的产品必须满足指令的要求才能在欧共体市场销售,达不到要求的产品不许流通。这一规定对欧共体以外的国家,常常增加了贸易障碍。而技术标准则是自愿执行的。

  上述体系中,与欧共体新方法指令相互联系,依照新方法指令规定的具体要求制定的标准称为协调标准,CEN、CENELEC和ETSI均为协调标准的制定组织。协调标准被给予与其他欧洲标准统一的标准编号。因此,从标准编号等表面特征看,协调标准与欧洲标准中的其他标准没有区别,没有单独列为一类,均为自愿执行的欧洲标准。但协调标准的特殊之处在于,凡是符合协调标准要求的产品可被视为符合欧共体技术法规的基本要求,从而可以在欧共体市场内自由流通。

  1.1 欧洲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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