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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试行)(6)
www.110.com 2010-07-26 15:03

  3.显性致死试验:睾丸生殖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试验和精子畸形试验中任选一项。

  4.DNA修复合成试验。

  根据受试物的化学结构、理化性质以及对遗传物质作用终点的不同,并兼顾体外的体内试验以及体细胞和生殖细胞的原则,在以上四类中选择三项试验。

  结果判定:

  1.如三项试验均为阳性,则无论蓄积毒性如何,均表示受试物很可能具有致癌作用,一般应予以放弃。

  2.如其中两项试验为阳性,而又有强蓄积性,则一般应予以放弃;如为弱蓄积性,则由有关专家进行评议,根据受试物的重要性和可能摄入量等,综合权衡利 弊再作出决定。

  3.如其中一项试验为阳性,则再选择二项其他致突变试验(包括枯草杆菌试验、体外培养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果蝇隐性致死试验、DNA合成抑制试验 和姐妹染色单体互换试验等)。如此两项均为阳性,则无论蓄积毒性如何,均应予 以放弃;如有一项为阳性,而为弱蓄积性,则可进入第三阶段试验。

  4.如三项试验均为阴性,则无论蓄积毒性如何,均可进入第三阶段试验。

  第三阶段:亚慢性毒性和代谢试验 亚慢性毒性试验 目的:

  1.观察受试物以下同剂量水平较长期喂养对动物的毒性作用性质和靶器官,并确定最大无作用剂量。

  2.了解受试物对动物繁殖及对子代的致畸作用。

  3.为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的剂量选择提供依据。

  4.为评价受试物能否应用于食品提供依据。

  试验项目:

  1.90天喂养试验。

  2.喂养繁殖试验。

  3.喂养致畸试验。

  4.传统致畸试验。 前三项试验可用同一批动物(一般用两种性别的大鼠。传统致畸试验用两种性 别的大鼠和/或小鼠)进行。关于喂养致畸和传统致畸试验的选择,可根据受试物的性质而定。任何一种致畸试验的结果已能作出明确评价时,不要求作另一种致畸试验。但在结果不足以作出评价时,或有关专家共同评议后认为需要时,再进行另一种致畸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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