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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卫生检验检验程序指南(3)
www.110.com 2010-07-26 15:24

  3 进口化妆品标签的格式版面检验

  4 进口化妆品标签的符合性检测

  5 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

  标签检验结果处置

  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时要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在按规定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中加注“标签经审核合格”。

  经检验,标签不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或进口国/地区规定要求的,判定为货物不合格,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1 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结果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

  2 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结果涉及其他项目不合格,而安全卫生项目检验合格的,施检人员应一次告知进口商或其代理人不符合项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相关单证:

  3 经检验,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收费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标签审核、检测、查验,统一按检验检疫收费标准收费,不再收取标签审核费。

  信息上报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不合格的,应按照《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上报“进出口食品、化妆品不合格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上报“进出口食品、化妆品不合格信息”的补充通知》等规定,将不合格信息上报至国家质检总局。

  标签管理

  1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本辖区首次进出口并经检验合格的食品、化妆品标签实施备案,标签样张或照片或扫描件存档备查。

  2 再次进出口并使用相同标签时,检验检疫机构对该标签的格式版面不再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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