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收养法 > 涉外收养 >
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收养登记(涉外收养登(2)
www.110.com 2010-07-10 15:45

  二、审定

  标准:

  1.被收养人符合下列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章第四条):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丧失父母的孤儿

  (3)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符合下列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章第五条):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符合下列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章第六条):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4.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1)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工作标准:

  1.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3个工作日

  审批项目名称: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收养登记(涉华侨、涉港澳台收养登记)(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BMZ002-2-2002(北京行审B类民政002号-2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8]第10号)

  2.民政部《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1999]第16号令)

  3.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999]第14号令)

  审批收费依据: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收费标准为250元。

  审批总时限: 22个工作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