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内容:年逾80岁的吴老太太膝下有6位子女,其中如花和小莲为其养女。现已没有生活来源的吴老太太,经济条件十分困难,最终,她以急需子女赡养和照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各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260元。
人民网·天津视窗3月20日电:年逾80岁的吴老太太膝下有6位子女,其中如花和小莲为其养女。在协商所住房屋拆迁款时,子女们曾约定该拆迁款作为吴老太太的赡养费,一次付清。然而,如今吴老太太年迈多病,没有生活来源,她与子女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6位子女每人每月付260元的赡养费。南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吴老太太的亲生子女及养子女均对其有法定的,不因约定而免除,故一审判令其子女给付赡养费。
家住天津南开区的吴老太太于1948年结婚后,共生育子女4人,后又收养如花和小莲为养女。吴老太太的老伴于1994年去世,从1999年起她便一直和女儿小白一起生活,其他5位儿女时而看望,但均未给付赡养费。在此期间,吴老太太靠房屋拆迁款及自身积蓄生活。
现已没有生活来源的吴老太太,经济条件十分困难,最终,她以急需子女赡养和照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各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260元。
作为被告的如花辩称,她与吴老太太是养母女关系,现吴老太太和其生女小白一起生活,自己及其他子女在与吴老太太协商房屋拆迁款时,已经明确约定,该拆迁款作为吴老太太的赡养费,此后不再主张任何费用,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同为被告的吴老太太生女胡某称,自己已和爱人离婚,每月退休工资1660元,由于其患有直肠癌,生活困难,实属无力赡养。
南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吴老太太之亲生子女及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养子女均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该义务系法定,不因当事人的约定或承诺而被免除,所以对于吴老太太请求其子女支付赡养费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支持。鉴于吴老太太与其女小白共同生活的现状,以及其他子女中有患病等实际情况,同时综合考量天津市市民最低生活标准,法院酌情确定各当事人给付赡养费的数额为:小白免于给付赡养费,胡某每月给付50元,其余4人每月给付200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周苏晋 朱健 邱淼淼)
法官说法
南开区法院民一庭法官董巧云对本案评析称:赡养老人,既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义务。就本案而言,无论是亲生子女,还是形成抚养关系的养子女,均不能因子女之间的约定或承诺而免除其,从而影响原告老人的生活。考虑其中一子女确系身患疾病的现状,对赡养费亦给予酌定减免,以做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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