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和张女士离婚后,为养女的抚养问题闹起了别扭。李先生认为养女是张女士领来的,离婚后应该由张女士负责,他不愿意支付抚养费。两人闹上法庭,南汇法院日前判决,鉴于张女士在收养女儿时没有经民政部门的登记,判决无效,女孩由其生父母收回抚养。
离婚起纠纷收养属无效
李先生与张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多年未生育。2003年2月,李先生夫妇经人介绍,来到小敏(化名)的生父母处领养了几个月大的小敏。2005年12月,李先生与张女士离婚,小敏随张女士共同生活,李先生每月承担抚育费200元。去年6月,李先生与他人,并生一子。
重组家庭又有了儿子,让李先生觉得自己再为小敏支出抚育费不值得。今年4月,李先生将小敏的生父母告上法院。李先生认为,自己与张女士自行领养小敏,未至民政部门办理过,该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要求小敏生父母将小敏收回抚养。
小敏的生父母同意将小敏收回自己抚养,但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张女士表示,自己和小敏在共同生活中建立了较深的感情,不同意将小敏由其生父母收回抚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李先生与张女士收养小敏的行为未经民政部门登记,该收养行为属无效行为。
收养孩子有相应条件
上海
张女士如果确实想收养小敏,那么她必须符合《收养法》的4条规定:(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30周岁。张律师表示,即便张女士完全符合上述4条规定,小敏的父母也不能随随便便把女儿交付张女士收养,因为《收养法》同时规定,小敏父母作为送养人,必须属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只有双方的情况均符合《收养法》的规定,才可以到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张律师认为,虽然法院把小敏重新判给了生父母,但这并不意味着张女士不能继续收养她,她可以继续向有关部门提出收养申请,“符合条件的话,小敏将重回张女士身边”。
不过,张律师表示,如果本案换作是李先生单身又想收养小敏,那么情况将有所不同。根据《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合法收养孩子成年前不得解除关系
张律师告诉记者,如果张女士在和李先生婚姻存续期间就收养小敏一事进行了收养登记,那么李先生即便是和张女士离婚,也需要承担对小敏的抚育费。因为,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法律同时规定,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同样,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也应办理相关登记。
根据法律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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