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法 > 税收优惠 > 其他税收优惠 >
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www.110.com 2010-07-15 16:30

  07年6月15日颁布实施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由于其在流转税、所得税、适用范围方面与旧政策有了较大改进,受到了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纳税人的广泛关注,同时也给税务部门提出了很高要求。因新政策实施的时间快,加之对一些具体问题未能具体明确,造成许多企业以及相关基层职能部门在实际操作理解过程中存在颇多争议,也无形中给基层税务部门工作带来了诸多疑惑与不便,笔者现就实际工作中碰到一些具体问题列举几项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残疾证的使用管理

  目前残疾人的残疾证是由残疾人联合会扎口管理,统一发放,但由于历史等诸多情况,致使残疾证在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不少滞后实际的问题:①残疾证版本不统一:有的是江苏省颁发的残疾证,章印是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如XXX苏残(扬)026285号,XXX苏残(泰)026220号;有的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章印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如XXX苏泰兴残字第02262号,XXX苏泰兴残字第004886号。②残疾人的编号不一致:有的是6位,如XXX苏泰兴残字第004886号,有的是5位,XXX苏泰兴残字第02262号。③残疾证内容填写不全:有的只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而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监护人、联系电话、身份证号都未填写。④残疾证涂改现象严重:一是编号涂改,如苏泰兴残字第0231号改为02374号;二是姓名涂改,“刘圣金”改为“刘森金”。⑤工作单位未及时变更:如部分残疾证工作单位是老福利企业单位,而此单位有的已经注销,而残疾证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就直接到新的企业使用。⑥残疾等级填写不严肃:正常残疾等级是1-5级,而有的残疾证的残疾等级是福企级,并注明“出厂无效”字样,而福企级的编号是F-XXX.⑦残疾证上的出生年月与身份证上的内容不符:有的残疾证上显示年龄超过60岁,而其残疾证仍在使用等。

  针对以上这些不规范的地方给一些安置残疾人企业“制假”提供了可能。笔者建议如下防犯措施:一方面加强扎口管理,尤其是残疾人联合会对现有残疾证按照办理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的要求、标准重新统一核发,去“杂”存“真”,并进行信息化规范管理;另一方面税务机关要加强审核管理,并密切配合此项工作,做好监管、把关、审核规范等工作,可以通过定期部门联席会议等方式加大信息交流,为自身限额即征即退工作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提供坚实基础。

  二、残疾人的工作岗位

  老政策(国税发[1994]155号)对残疾人及岗位的表述是:“‘四残’是指盲、聋、哑、肢体残疾,对只提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安置比例是‘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而新政策其内容表述是“‘六残’是指:盲、聋、哑、肢体残疾、智力和精神残疾,安置比例为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数的比例,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置”。

  由此笔者分析认为老政策对残疾人员上岗强调的是生产岗位,而新政策强调的是“上岗”并未规定是生产岗位,也就是说新政策扩大了残疾人就业优惠的工作岗位范围,因为残疾人残疾种类较多,残疾等级也有好几种,企业视其具体情况安置工作,对肢体稍微残疾,可在生产一线工作,严重一点安排从事过磅、包装等工作;对听力残疾的人可在有人关注下从事有规律性的工作如卸货等;对智力残疾的人只能从事后勤,如门卫或打杂事务。如一味强调生产岗位,势必造成部分残疾人(如盲、聋、哑、智力残疾)无岗可上,将他们随意推向社会,不仅增加其本人、家庭的负担,同时也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这也不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的主旋律。

  三、残疾人的工资、待遇

  有的企业错误地理解了最低工资标准与企业实际工资发放之间关系,认为我们苏北地区目前最低工资520元,就是残疾人在企业上班满一个月就发520元,如有其它情况缺勤等就扣发工资,从而导致最后实发数低于520元,但企业计算每月退税时仍将其计入。

  针对上述情形笔者认为这是不正确的,按新政策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条件之一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市、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所以不论残疾人职工出勤情况如何,企业理应按不低于最低工资520元发放,否则不能确定为退税人数,也不能享受相应优惠政策,这样也符合《劳动法》有关立法精神。

  四、残疾人的“四险”交纳情况

  目前“四险”基本是由地税部门每月代征,企业按核定人数和规定标准自行申报交纳,但目前社保部门每月没有明细或相应清册,国税部门在受理退税时要求企业提供“四险”交缴明细时,其只能提供社保部门不太规范的一张表,缺乏严肃性,容易造成漏洞。

  就此情况笔者建议:社会保障部门应将残疾人就业企业的“四险”交纳情况单独核算,每月出具规范的享受保险的人员名单材料,作为企业退税附报资料,同时按规定定期将相关资料传递到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将其数据与企业申报资料核对,从而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准确性,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隐患。总之,国税、地税、民政和社保等部门要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促进残疾人就业,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推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