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法 > 税收筹划 > 税收筹划基础 >
避税筹划的概念
www.110.com 2010-07-15 17:12

 税收“是国家不付任何报酬而向居民取得东西”(《列宁全集》第32卷第276页)。对纳税人而言,税收并非出于纳税人的自由意志,而是带有浓厚的权力强制色彩,特别是从形式上分析,纳税将直接减少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税收本身不具有明显的直接补偿性,从而在效用上易使纳税人产生痛苦感与潜在的抵制心理,进而产生减轻税收负担的意愿或冲动。

  一、避税筹划的定义

  对于什么是避税,学术界有着各种各样的观点,可谓众说纷纭。

  从各国的法律界定和税收实践看,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例如,

  阿根廷宪法规定: “不应强迫阿根廷居民去做法律没有规定的事情,同时也不能禁止他们去做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依据这一原则,1958年8月27日,在“国际合作社联盟” 一案中,阿根廷高等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通过运用利己的法律手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纳税人会设法减少其税收负担;尽管税务机关可能会通过制定特定的规定和方法加以限制,以抵消此种对纳税人有利的影响,但是纳税人的这种行为不应受到处罚。

  在澳大利亚,避税是指纳税人通过合法的手段来安排其事务,以避免纳税义务的发生。巴西的税收理论和法庭则认为,只要不违反法律,纳税人有权选择使其缴税较少的经营方式,但这一选择必须在纳税义务的法律事实发生之前进行。

  在美国,避税与偷税实际上并没有明确的界限,避税被广泛地解释为除逃税以外的种种使税收最少的技术,人为的避税技术并不是为了经济或业务发展的需要,它与偷税紧密相连,常应加以制止。为挫败这种避税,税务当局可以对人为的交易进行调整,使之在经济上更为合理,也可以对其课处惩罚性税收。

  其他如芬兰、意大利、日本、墨西哥、挪威、英国、瑞典等国也都对避税有着自己的定义、看法或描述。

  综观各国的观点,相对比较一致地认为避税具有以下特征:

  (1)避税是合法的或者是不违法的,这是与非法的偷税根本的区别;

  (2)避税的目的是通过避免缴税、少缴税和推迟缴税,使税收负担最小化;

  (3)避税的手段是利用税法的不完善之处或漏洞,有的是歪曲、滥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且这些手段一般都经过精心计划和安排;

  (4)避税技术的应用一般应在应纳税事实发生之前。

  在我国比较有代表性的关于避税的概念表述如下:

  (1)避税是对法律企图包括但由于这种或那种理由而未能包括进去的范围加以利用。避税可以定义为规避、降低或延迟纳税义务的一种方法。(见《偷税与避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1992)

  (2)避税是指纳税人在熟知相关税境的税收法规的基础上,在不直接触犯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等巧妙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见《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3)“避税是指纳税人在没有直接违犯税法的条件下,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或减轻税负,并且这种行为是与税法精神相悖的。”(见《税收经济学导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

  (4)“避税筹划,简称避税,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避税筹划是指纳税义务人自身或委托其税务代理人通过精心安排,利用税法的漏洞或缺陷,规避或减轻其税收负担的非违法、不能受法律制裁的行为。从本质上看,它既不合法,亦不违法,而是处于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状态,即非违法。广义的避税筹划则还包括最大限度的有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节税筹划。”(智董税务筹划研究室主任贺志东首席研究员)

  避税筹划产生的最初缘起是当初纳税人为抵制政府过重的税负,维护自身的利益而进行各种偷逃税、抗税等行为受到政府的严厉制裁后,为寻求更为有效的规避办法的结果。纳税人常常会发现:有些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受到了政府的严厉制裁,损失惨重,而有些纳税人则坦然、轻松地面对政府的各项税务稽查,顺利过关,不受任何损失或惩罚。究其原因,不外乎这些聪明的纳税人(包括其税务代理人)常常能够卓有成效地利用税法本身的纰漏和缺陷,顺利而又轻松地实现了规避或减轻纳税负担而又未触犯法律。这就使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对避税筹划十分重视,政府也不得不将其注意力集中到完善、健全税制、加强征税筹划上。这种对税法的避与堵,大大加快了税收法制建设,使税制不断健全、不断完善,税务人员的执法素质不断提高,有助于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发展。因此,避税筹划是一种高超的智力竞赛、有益的社会经济现象和经济行为。

  二、避税筹划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避税与其他诸如偷税、骗税等概念是有着严格区别的。

  (一)逃税

  一般认为,逃税(tax evasion)作为一个外语语词的直译,与我国税法上所称的“偷税”并无实质区别。

  (二)偷税

  偷税是纳税人使用非法手段减轻自己的纳税义务,从而减少国家税收收入的行为。对此,我国刑法和税收征管法都有明确的规定予以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偷税数额不满10000 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漏税

  按照较为普遍的观点,漏税是指纳税人由于不知道或者不熟悉税法的有关规定,或者是由于工作中粗心大意和财务制度不健全而无意识地不缴税或少缴税。也就是说,纳税人主观上不存在不缴税或少缴税的意图,只是由于过失或疏忽没有缴税或少缴税。在我国,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没有正式使用漏税这一概念,但是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一些不缴纳或少缴纳税款是源于对税法的无知或是计算误差以及粗心大意等非故意行为。对此,我国是由税务实际工作部门在具体执法过程中通过处罚的轻重来与偷逃税行为相区别的。对于漏税行为,一般只要求补缴税款,即使处罚,一般也比偷逃税行为受到的处罚要轻。从国外的税收实践看,大多数国家的税务管理部门把纳税人的疏忽或有意的不缴税或少缴税行为都包括在偷逃税的概念中。主观上是否有偷逃税的意图,在大多数国家里并不作为偷税的必要条件,但是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税务当局对偷税与漏税的处理还是有所区别的。在大多数实例中,非故意偷税(漏税)一般只是按照核定的税款补税并加收利息,而并不课处罚金,另外,如果作为刑事案件定罪处理,则必须要求纳税人主观上有偷税的意图作为必要条件。因此,从国内外对漏税的处理看,漏税与偷税只是在被查获时受到的处罚及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上有一定差别,而从它们对国家税收收入的影响和经济后果看,则差别很小。

  (四)抗税

  《税收征管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抗税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处以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骗税

  骗税是指利用非法手段骗取国家退税款的行为,主要是骗取出口产品的增值税退税款的行为。

  《税收征管法》规定,用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不满10000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以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的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六)欠税

  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因没有按时或足额缴纳而拖欠税款的行为。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不满10000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节税

  节税是指纳税义务人依据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采取合法的手段,最大限度地享用优惠条款,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合法行为。

  三、避税筹划的分类

  避税可以从不同角度分类:

  (一)按避税筹划是否涉及不同的税境分类,避税筹划可以分为国内避税筹划和国际避税筹划。

  国内避税筹划是纳税人利用国内税法所提供的条件、存在的可能进行的避税筹划。

  国际避税筹划比国内避税筹划更普遍、更严重、更复杂。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活动一旦具备了某种涉外因素,从而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收管辖权产生联系,就构成了国际避税筹划,即国际避税筹划是在不同税境(国境)下的避税筹划。

  (二)按针对税收法规制度的避税筹划,可分为利用选择性条款避税筹划、利用伸缩性条款避税筹划、利用不明晰条款避税筹划和利用矛盾性条款避税筹划。

  利用选择性条款避税筹划是针对税法中某一项目、某一条款并列规定的内容,纳税人从中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内容和方法,如纳税期、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等。

  利用伸缩性条款避税筹划是针对税法中有的条款在执行中有弹性,纳税人按有利于自己的理解去执行。

  利用不明确条款避税筹划是针对税法中过于抽象、过于简化的条款,纳税人根据自己的理解,从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角度去进行筹划。

  利用矛盾性条款避税筹划是针对税法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内容,纳税人进行有利于自己的决策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