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法 > 税收筹划 > 增值税筹划 >
分设企业的税务筹划
www.110.com 2010-07-15 17:25

 在制造业企业中,有很多产品自身价值很低,但为了满足客户的要求和打服务品牌的营销策略,往往会采取包送货物等形式的售后服务方式。这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无疑是增加了很大的税收成本。因为大家知道,运输成本中的燃料、修理用备件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金是很少的,但运费作为产品销售价格的组成部分,是按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

  当企业处于这样的情况时,不妨考虑分设运输公司的税务筹划方法,将运输部分的收入由增值税纳税人转为营业税纳税人,以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

  例如,某建材生产企业,主要生产建筑砌体材料,其运费收入占产品销售额的30%左右。该企业历来的做法是,产品销售后由公司汽车队提供运输服务,不再另行收取运输费,全额按销售额以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因此感觉税收负担很重。

  二00三年,这个企业经过税务咨询和财务测算,专门成立了一个建材运输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过这样的分设后,该建材企业销售的建筑砌体材料,与客户单独结算产品的销售额,不再包括运费部分;其运输费由建材运输公司单独开票结算。

  在纳税事宜的处理上,由于是二个不同性质的企业,建材公司按照建筑砌体材料的实际销售收入按17%的增值税税率申报纳税;建材运输公司则按照实际的运输费收入按3%的营业税税率申报纳税,大大减轻了整个公司的税收负担。

  对客户方而言,因为建筑砌体材料主要是用于土建工程方面的,因而不涉及购货方扣税的问题,所以将运输费部分单独结算并不影响购货方的税收利益从而也不会危及双方购销业务的开展。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例的税务筹划方法,只适用于运输量较大的规模企业,小企业由于运输量太小而失去实际意义。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