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今年8月国务院推出六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之后,全国4000多万中小企业再次迎来利好。9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提出29条意见,包含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环境、缓解融资困难、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加快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在税收扶持方面的政策尤其值得关注。根据《意见》,国家将在企业所得税、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和延期缴纳税款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一定的扶持。税收专家表示,《意见》中的税收扶持政策“含金量”极高,但企业要顺利获得这些优惠,必须知晓现有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看清享受优惠的前提条件。
所得税减半征收,适用于部分小型微利企业
《意见》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了解,按照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已经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意见》的突破点在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算。也就是说,享受优惠的企业首先必须是小型微利企业,然后年应纳税所得额还要在3万元以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如下图:
地税部门表示,企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应该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51号)的规定,进行如下几个方面的判断。
第一,是否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判定标准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该目录对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都有明确界定。
第二,行业性质是否符合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贯彻执行新国家标(GB/T4754-2002)的通知》(国统字[2002]044号)的规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其他企业是除了工业企业外的其他类型企业,包括服务企业、商业流通企业等。
第三,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是否符合标准。根据要求,从业人数一般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一般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第四,应纳税所得额是否符合要求。由于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或按季度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方式,因此主管税务机关一般是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再来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其减免的所得税额;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下一年度预缴申报时可直接按小型微利企业政策进行申报。
综上所述,如果企业2009年已经具备小型微利企业的资格,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2010年企业就可以享受《意见》中规定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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