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根据11月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所作出的决定,我国将从12月1日起,根据国内生产消费及国际市场变化,取消部分钢材、化工品和粮食的出口关税,降低部分化肥出口关税并调整征税方式,对个别产品开征或提高出口关税。11月1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此次出口关税调整的具体方案进行了明确。
据了解,此次调整征收出口关税(包括暂定关税和特别关税)的产品范围和税率所涉及的出口商品共有179项。其中,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或特别出口关税,主要包括冷热轧板材、带材、钢丝、大型型钢、合金钢材、焊管等钢材产品;硝酸铵、硫酸铵等化工产品;玉米、杂粮及其制粉等粮食产品,共计102项产品。在这些产品中,未经化学处理的其他动植物肥料和动植物产品经混合或化学处理的制成的肥料两类产品的取消关税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降低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主要包括部分化肥及其原料、部分铝材以及小麦、大米及其制粉等,共计23项产品。降低氮肥、磷肥等及其部分原料的特别出口关税,共计31项产品。
调整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等化肥产品的淡季出口关税征收方式。调整粉末状天然石墨等3项产品的应税产品范围。
提高磷灰石和硅等5项产品的出口关税。新增对部分产品征收出口关税,主要包括天然硫酸钡、非纯氧化镁等,共计15项产品。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还明确,对出口至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自用的原粮及其制粉,继续不征收出口关税。对我国对外无偿援助的粮食,免征出口关税。
相关法规链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出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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