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法 > 税收动态 >
我国调整179项产品的出口关税政策
www.110.com 2010-07-15 15:03

  本报讯 根据11月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所作出的决定,我国将从12月1日起,根据国内生产消费及国际市场变化,取消部分钢材、化工品和粮食的出口关税,降低部分化肥出口关税并调整征税方式,对个别产品开征或提高出口关税。11月1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此次出口关税调整的具体方案进行了明确。

  据了解,此次调整征收出口关税(包括暂定关税和特别关税)的产品范围和税率所涉及的出口商品共有179项。其中,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或特别出口关税,主要包括冷热轧板材、带材、钢丝、大型型钢、合金钢材、焊管等钢材产品;硝酸铵、硫酸铵等化工产品;玉米、杂粮及其制粉等粮食产品,共计102项产品。在这些产品中,未经化学处理的其他动植物肥料和动植物产品经混合或化学处理的制成的肥料两类产品的取消关税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降低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主要包括部分化肥及其原料、部分铝材以及小麦、大米及其制粉等,共计23项产品。降低氮肥、磷肥等及其部分原料的特别出口关税,共计31项产品。

  调整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等化肥产品的淡季出口关税征收方式。调整粉末状天然石墨等3项产品的应税产品范围。

  提高磷灰石和硅等5项产品的出口关税。新增对部分产品征收出口关税,主要包括天然硫酸钡、非纯氧化镁等,共计15项产品。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还明确,对出口至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自用的原粮及其制粉,继续不征收出口关税。对我国对外无偿援助的粮食,免征出口关税。 

 

  相关法规链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出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8]36号)
 
 
 
版权声明:
  ①如您想进一步了解该文的相关内容,请致电中国税网010-63183002,我们将安排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与您共同探讨。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税网及主办单位北京中税报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税网”。
  ③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税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